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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所说的情况来看,你朋友的儿子踢了那人一脚,此情节显著轻微,而那人最终被另外一个人打死,你朋友儿子的伤害行为与那人死亡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你朋友的儿子并不需要承担责任。我国《刑法》第十三条 规定的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我国《侵权责任法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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