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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劳动地点,协商不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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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湖南长沙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10-16 13:39:19

我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五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在上海市区。但是半年后,因为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决定搬迁到江苏。我当然不同意到昆山工作,之后无法协商一致,公司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是没有支付我足额的经济补偿金。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工作地点的变更会给工作环境、工资收入、亲友关系等造成影响,对劳动者意义重大,因此用人单位只有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公司搬迁,导致你的工作地点由在上海市区变更到江苏昆山,在这种情况下你当然有权拒绝公司的安排,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足额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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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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