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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应届毕业生就可以一定不签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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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xiaoxue
[浙江杭州市]
[劳动合同]
发表时间:2013-4-30 8:31:57

您好!关于应届生签劳动合同有三个问咨询:1.还没正式毕业,学生可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吗?签了合同后也没签订三方协议,这份合同有效吗?2.在合同上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公司是某个协会的会员,可能有交会费,但是当时让员工参加的培训是因会员所以免费的,这样约定违约金合法吗?且正式的培训仅此一次,大约费用为2000元,但约定违约金为3000元,公司认为平常的一些学习也算培训,所以违约金为3000元,这样的规定合法吗?3.在面议的时候讲工资为试用期2000叫提成,合同中规定月工资为2000元,几个月后员工才知晓是要提成费用满工资后方可拿提成,这样的规定是否合法?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即将毕业的在校生,通过参加校园招聘会或者其他方式被公司录用的,是公司与毕业生完全自主的双向选择,在公司上班的,可以认定为建立了劳动关系。二、就专项培训的违约金可以在协商基础上约定,虽然用人单位是协会会员,所指支出的2000元可以视为培训费用,但公司与你约定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为3000元不合法,超出的1000部分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相应凭证加以证明是为你专项培训所支付的费用,你可以拒绝支付。三、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而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的“提成费用满工资后方可拿提成”的做法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依据这一条作出了不与在校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决定。实际上该条表述的很明确,在校生不视为就业的情形仅限于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对于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如果其并非利用业余时间也不以勤工助学为目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用人单位使用法定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对用人单位来说,只有在用人单位按国家规定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之外,又专门拨出经费,为劳动者提供特定项目的专门培训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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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2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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