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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订金可以要求返还吗?要是他不返还我要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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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北京西城区]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3-10-2 13:24:46

2013.9.26订的是二手合同房,和个人定的,交了一万定金。他写了一个收条:今收到那个楼几单元几号房款订金10000元。房款43万,过户费用有买房承担。也没说什么时候交款,只是口头约定一星期。现在发现他的房子已经在房产局备案了,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我不想要了。钱能拿回来吗?如果他说是我违约,不予返还,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收条上写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并且没有就违约责任(即何种情况下可以返还)进行书面约定的,你可以要求返还,对方无权没收订金。协商不成,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而且,签订正式的房屋预售契约之前,买卖双方签订的有关认购书(或称意向书)并不是房屋买卖契约,不具备房屋预售契约的法律效力,只是一份广义的合同。若认购书中有定金条款,则若购房者在签订认购书后反悔,发展商有权没收购房者的定金;若发展商违约,不与购房者签订正式的预售合同,则购房者有权要求发展商双倍返还定金。如果认购书中约定的只是订金,那么就不具备定金的法律后果了。因此,定金与订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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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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