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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让我加班,我可以维护权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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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劳动仲裁]
发表时间:2014-7-30 9:23:11

因工作上公事原因,跟上司吵架,有炒掉我的意向,但是老板不同意,可能因为我在厂里工作7年的原因,要炒掉的话要赔经济补偿金,因为我没有跟上司吵架之前,我们厂天天都加班4个小时,一个月下来每个月工资有4500左右,事后一直不让我一个人加班,工资自然就少好多,上司有意要我自己提出辞职现,我觉得这事不是我的过错,但是上司就那样公报私仇,那我该怎么办好?麻烦律师了。谢谢

律师解答
沈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加班本身并不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与个别劳动者协商加班事宜,因此,并不能因为不给你安排加班,而要求单位承担责任。建议你与单位领导多进行沟通解决问题,如有疑问,建议来电咨询。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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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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