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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每季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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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江苏南京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7-4 15:34:05

2008年我公司下发了关于实施“末位淘汰制”的文件,其主要内容为公司每季度对员工进行考评,对连续两年年末考评处于最末位的5名职工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我有两年考核中均位于最后五名,公司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这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温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公司的做法不合法,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为由单方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根据的。你的年度综合考评处于末位,但并不能说明你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胜任工作,通常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而在绩效考核中,必定有排名末位的员工,排名末位与能否胜任工作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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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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