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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我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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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重庆市辖区]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9-9 10:49:27

你好,我是一家销售公司的销售员,在工作过程中出现一笔单子亏损请问这个责任该怎么划分,我只是经手人和执行者不是决策者,当时签订此合同时有4个领导签字,销售合同本事没有问题,现在这个4个领导只剩老板还在,其它人都已经离职,请问我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的责任较小,主管签字领导要承担大部分责任,你作为经手人和执行者在职责范围内承担责任。具体可以协商,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按照工作中各人的职责权限确定过错大小和责任范围。据你所说,你只是经手人和执行者,另有四个领导审查签字,你的责任很小,主要是公司领导和管理制度的问题。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给予劳动者一定的处分,乃至解除劳动合同。但对于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应区分情况。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从司法实践中的实体处理来看,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明确。《劳动法》第102条仅规定劳动者应在不当解除合同和违反保密约定的两种情况下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合同法》第90条仍延续《劳动法》第102条的规定,仅增加劳动者违反禁业限制的情况下也应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就违约责任而言,除有合同明确约定外,没有对约定合理性及单位是否已尽选任、监管等义务之考量;就侵权责任而言,因劳动者履行职务乃单位意志之体现,因而属于经营风险,一般并不成立侵权。仅在不当履行职务或超越职权行事时,因行为中掺入了个人意志,方有侵权之可能。而职务行为仅概括规定一定的行事范围,在一般过失情况下,动则得咎,不利于发挥个人的主观能动性,亦不符合社会一般观念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因此,个人在履行职务期间对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一般应符合以下的构成要件:一是个人行为系超越职权的违法行为;二是该行为造成了单位的损失;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至于赔偿数额,无论从报偿责任原理,自己责任或过失相抵原则,亦或平衡二者利益差异和社会价值观念,都应当对劳动者违约或赔偿责任数额作出限制。具体的赔偿数额,可综合考虑损失的大小、用人单位在劳动者选任和监管上的过失、劳动者的过错程度及其从用人单位获取的劳动报酬数额等因素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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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9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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