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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并补偿你一个月工资。因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合同到期之后的兼职如果符合“非全日制用工”规定,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你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有:(1)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2)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减少和避免职业病的危害;(3)发生工伤时,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4)履行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义务;(5)支付按规定应由单位支付的有关费用和工伤职工待遇;(6)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非全日制用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这种方式主要是指钟点工以及一些兼职工作,非全日制用工方式也是很普遍的。比如,节假日为一些公司作临时促销员,比如一些小企业聘用的兼职会计,只在月底报税时到用人单位作帐等等。对于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必须和劳动者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会受到支付双倍工资等严厉的惩罚。对于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劳动合同法第69条明确规定,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也就是说,非全日制用工方式可以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也是对应这种用工方式具有短期性,即时结清性以及相对简单性的特点相符合的。在这种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主要是工资支付关系,权利义务较为简单,而且一般的履行期限可能只是几天的时间,因此,允许双方订立口头协议,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后,无须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当然,从劳动者维权的角度讲,如果条件许可,应尽量签署书面的劳动合同,那怕很简短的几个条款,也要明确清楚工资标准、支付期限、是否提供其他的工作保障等,比如提供工装、午餐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享有和多家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这个规定也是和非全日制用工方式的特点相符合的。比如上午在A用人单位从事保洁工作,下午到B用人单位从事收发工作。当然,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上述权利也并非毫无限制的,其必须保证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下,主要是按照小时数计算工资,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按周、按月或按工作量计算工资。非全日制用工无试用期,同时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关系可以随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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