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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体验台上的手机有磨损要员工赔偿损失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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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杭州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11-16 15:10:05

您好,我是一个营业员,我们厅里面的手机都是放在体验台上的,供顾客体验。但是手机有磨损,公司要求我们员工负责,请问一下这个合理吗?客户体验时有磨损不也很正常吗?我这有一台华为的手机,他的右下角有点破损,怎么造成的我们也不清楚,因为这台机子从其它厅里面调过来的,之前就拆了封的,调过来后我们就放入保险柜,过了一段时间后公司调货时才发现,公司要求我们厅赔偿。

律师解答
[浙江宁波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看员工是否有过错,由公司举证,不能证明员工有过错的,员工无需赔偿,公司在没有查明事实的前提下要你们承担损失不合理,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有两点要注意:一是展示品、体验品,在体验或展示过程中往往有磨损,损坏不是由员工造成,且不是由于员工没有尽到必要保管义务导致的,员工无需赔偿;二是手机拿到你们厅之前就已经拆封,破损到底是之前就有还是之后形成不清楚,在未查清之前要你们承担不利后果不妥。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下:一、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表现在劳动者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主要包括:(1)自动离职。即劳动者以擅自离职、违约出走、不辞而别、跳槽等方式强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2)故意失踪。即长期不回用人单位工作或与用人单位失去联系。2、违反保密条款。《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3、违反竞业限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约定劳动者(包括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职期间和离开用人单位后一定时期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如若违反,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二、《劳动合同法》第86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26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劳动者就下列情形必须承担赔偿责任:1、劳动合同由于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的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2、劳动合同因劳动者的原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为无效,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三、《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多头就业。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即劳动者必须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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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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