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总部在东莞,2015年3月份在深圳南山区中山园路9号君翔达科技大厦设立分公司,我于2015年3月31日入职,试用期三个月,7月份转正.9月中上旬,公司决定搬迁至平湖华南城,距离原公司驾车35公里,由于我住在宝安,如果从宝安去上班大概50KM,坐车需要2个多小时,所以我被迫辞职,但是公司说由于是同城搬迁,劳动法是不用给赔偿的,所以不予赔偿.不过后来,公司决定让剩余的工作外包给我,所以答应给我赔偿2600元,东莞总公司发来赔偿合约,解约合同文件和外包合同让我签字画押,我签完后寄回东莞总公司,东莞总公司突然反悔说不决定外包了,所以我的赔偿也没有了,我把解约合同文件都签字画押寄过去了.另外,我是3月31日入职,可是到现在为止,公司只给我买了8月9月的社保.请问我能申请追回社保和赔偿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