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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没有劳动协议,怎么要回所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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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4-6-25 11:43:38

我是一个农民,今年4月至6月8日在保合物流园开车,没有签协议,老板口头约定每月8号开工资,四月份工资在5月8号开清,6月8号开5月份工资时老板只开了2000元,剩下3500元老板以没钱为由一直不给,其实老板有钱;我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单位拖欠你工资的,可以保留相关劳动证明,并不一定要劳动协议,向单位索要剩余工资,其拒绝给付的,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如确有必要的,建议由律师代为处理相关事宜。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多长时间内一次付清,各省市有不同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自愿基础上签订的协议,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你有义务服从公司安排为公司提供劳动,如果要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若是试用期则只需提前三日通知。但是,无论如何,公司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你工资。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如果单位拒不支付你工资的,可以请求劳动行 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追究企业负责人的刑事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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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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