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县政府拍卖一所中学由中标人转让给甲和乙,甲于2002年2月购买该中学一小块厕所及空什地并附带罒至图纸及标上丈量数据;乙于2002年11月向中标人购买其乘余的全部土地,四至标明以原中学的围墙为界,乙在甲乙交界处设立围墙于2003年创办了私立学校,2007年学校倒闭并将该校扯租他人使用,2010年甲推倒乙交界的违墙占领乙的部份土地违章建房;乙方诉至一审法院要求按甲方所购买的四至范围重新丈量尺寸,以监定测量为准绳来判决甲方的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以双方未办理土地证及双方的购买范围模糊不清为由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