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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1990年大学毕业分在一家医院工作,工作十余年后被公安机关处理过一次,当时单位也没给我任何处理,此后我要求上班单位领导当时没答应,我那时也想脱离当时的环境对自己有利,就没再要求上班而去广东打了几年工,此后我又回到原单位上班,院领导要我先做临时工,答应我只要表现好,能够信任工作,给我恢复待遇,现在几年过去了,我的工资还不到刚招聘进来几年的同科室的同事的一半,完全不合“劳动法”的同工同酬,我该如何争取我的 合法权益,谢谢!
你们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