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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鞋厂生产的鞋子因为款式太老派,产品严重滞销。厂领导为解决资金的流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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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人在江湖
[福建福州市]
[工资报酬]
发表时间:2013-8-19 16:05:00

我们鞋厂生产的鞋子因为款式太老派,产品严重滞销。厂领导为解决资金的流转问题,下了一道通知:从即日起,各职工每月工资的50%改为发送购鞋券,此券用于车间直销处购买鞋子,并享受八折优惠。我们认为工厂的做法很不合理,想知道法律允许这样发工资吗?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工厂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如果不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此,工资只能是法定的货币,并且不能用实物来替代货币支付。本案中,你们鞋厂所发放的“购鞋券”只能用于购买本厂所生产的鞋子。这是明显的以实物作为工资发放的情形。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因此,你们鞋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该厂工人可以拒绝接受工厂的这种做法,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其工资。按照《劳动法》,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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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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