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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你们可以要求公司纠正违法行为,如果不行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由此,工资只能是法定的货币,并且不能用实物来替代货币支付。本案中,你们鞋厂所发放的“购鞋券”只能用于购买本厂所生产的鞋子。这是明显的以实物作为工资发放的情形。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因此,你们鞋厂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该厂工人可以拒绝接受工厂的这种做法,并要求企业按时支付其工资。按照《劳动法》,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必须以法定货币的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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