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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家民營的企業做吧檯, 負責酒水的管理 , 因爲工作的需要, 把每月多出的酒水私藏起來 , 避免盤點時缺少時填充(并沒有私自帶走,私自買賣) 經公司發現后。按酒水的售價賠償(售價爲進貨價的3倍) 請問對這種未私自帶走公司物品,未對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處罰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