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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受聘于一家企业,签订合同两年,试用期6个月,试用工资3000元,转正后4000元;一年后小王离职,以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八十三条规定为由,将企业起诉到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两年合同,却约定了6个月试用期,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理应补足后四个月的差额工资:1000X4=4000元;但对小王提出的赔偿要求,法院却认为:小王没有向劳动局投诉,劳动部门也没有责令企业改正错误,因此不支持小王的赔偿要求。请问:法院这样判对吗?为什么?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关于劳动纠纷要先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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