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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人入职(4个月)时没有签劳动合同,有一天突然发短信说辞职不做了,要老板给发工资.老板说没有交接,也没把公司资料交回,给公司造成损失,不给发工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双较好?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劳动者在开始工作后,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超过的时间不满一年的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单位以未交接的理由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应当提供相当的证据证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劳动者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的应该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未签订的视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交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辞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里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在适用该条时,需注意劳动者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行为的,用人单位并不能理所当然地解除劳动合同,还得具备一个条件,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未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重大损害”的具体认定法律并无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标准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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