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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期间工伤合约到期被要求离职,公司除了支付 我的一次住院医疗费,三次复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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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joeky134
[广东广州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9-7-2 18:25:30

我大学毕业,实习生,实习期间工伤,骨折,我在五月受伤,但是没有去工伤鉴定,但是我的实习协议在6月末到期,工伤一个月左右,公司还要求我去上班,但是我手没愈合,不能应付我原本工作,我连生活都没有完全能够应付,选择回家修养,现在公司说要我去解约,办离职,工伤期间,公司除了支付 我的一次住院医疗费,三次复查费用都是我自己支付,报销单据我已上交,现在至今没有给我报销,我该怎么保护我自己应有的权利?

律师解答
王婷律师
[重庆市辖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按你的表述,你尚未毕业,在实习阶段,如单位为你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你受单位的支配和管理,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你的伤残赔偿按雇佣关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雇佣关系是指受雇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用人接受受雇用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按你的表述,我们认为你与单位之间属雇佣关系,理由为:1、你与单位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对方具有支配你干活而你要服从,单位必须为你提供合理的劳动条件和安全保障,同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你则需听从单位的安排,按其意志提供劳务;2、你所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没有技术含量,其报酬成分也比较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3、单位享有你劳动的一切成果。

     我们建议你可以取证后保留相关医疗费用等凭证,再与单位沟通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时,你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你自己在诉讼方面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解决,或者也可以由我们专业律师指导处理为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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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铭广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9-7-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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