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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你爷爷奶奶离婚问题,一般来说法院会以调解为主,如果真的需要判决离婚的,应当按照婚姻关系处理。因为你爷爷和你奶奶虽属于表兄妹关系,属于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其在结婚时候,现行《婚姻法》并没有颁布,第二部《婚姻法》于198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因此应当按第一部《婚姻法》来确认你爷爷奶奶的婚姻关系,按照第一部《婚姻法》(1950颁布)应当是可以结婚的。在溯及力问题上,我国立法坚持“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这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所普遍采取的一项原则,一般情况下法律是没有溯及力的。即法律对颁布之前的行为与事件不发生效力。我国于1950年4月13日颁布的《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男女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止结婚:一、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二、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 三、患花柳病或精神失常未经治愈,患麻疯或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结婚之疾病者。”现行《婚姻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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