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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公司提出辞职,公司说要提前半个月说明,不然不给工资,劳动局介入调解,扣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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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vvwer32
[江西乐平市]
[劳动保障]
发表时间:2013-5-28 10:23:58

我在宾馆前台做收银,上了十七天班后辞职。老板在我提出辞职后说要提前半个月说。要不然不给我工资。我没有继续去上班。之后打劳动局电话协调之后,扣我百分之20损失费,我想问下这个合理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宾馆做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离职的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老板提出要提前半个月通知违反法律规定,所以无效;另外,宾馆扣除你工资20%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你可以再次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我国工资支付的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公司应承担如下责任:①全额补足工资的差额;②按补足部分的25%支付经济补偿金;③员工可随时解除合同,公司应按员工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一般以11个月为限);④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公司按补足部分的一至五倍支付赔偿金。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 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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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执业机构:上海建纬(杭州)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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