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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在工地上受伤,工作日工资300元,养伤时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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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丹东市]
[工伤事故]
发表时间:2014-8-6 5:02:37

你好 本人因在建筑工地意外受伤 导致脚骨断裂3根 需要在家修养3个月(甚至以上) 在工地工作了1个月有余 工资每日300元 按这种情况 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算是合理

律师解答
杨云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劳动工伤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在工地做工受伤的,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具体计算可以参照鉴定结果来确定,如单位未缴纳保险的,可以要求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金额需要伤残鉴定结果出来才能确定。建议与单位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如有其它疑问,可以来电咨询。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开始,至工伤职工伤残等级评定后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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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8-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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