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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房产,现在政府征地征收老房子。我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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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往事1994
[广西南宁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7-3-17 16:56:40

征地前甲乙丙是在农村居住户口门牌号均为24号,但20年前甲不在老房居住,也没有他的房子。甲的户口就迁移到村里的另一个地方居住门牌号为67-1。甲乙丙的父亲10年前去世,因此母亲的户口也迁移到甲的户口上门牌67-1。乙在15年前因在城市居住户口迁出,但老房子有他的房子,后来听说农村征地,征收到老家这边,就在10年前把户口迁移到甲的户口门牌为67-1.只有丙一直在老房子居住门牌为24号。现在政府征地征收老房子。没有征收到甲的居住地。 因此在本次征地中甲是否享有宅基地补偿? 乙是否也享受宅基地补偿?房屋拆迁补偿? 丙是一直居住在老房,为迁移户口,现在征收的所有房子是否属于丙的?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说的情况要具体看当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是以户主为准,不以你是否居住或曾居住过为由要求分割征用补偿,也不以户口是否迁动为由而没有补偿。若该户主属丙方的,那么补偿款则归丙方所有。如将要征用的房产属你父母的,那么你父亲那份可以依法继承。另外,也要看你们当初分家时的约定。如确定这将要征用的房产属你父亲的,并且生前没立有遗嘱的情况下,那应按法定继承。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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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北京长安(上海)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7-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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