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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北京的一次纺织品展览会上,上海A公司与深圳B公司口头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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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宁波市]
[经济问题]
发表时间:2015-11-12 16:10:53

在北京的一次纺织品展览会上,上海A公司与深圳B公司口头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订购十件纺织机械零配件。后来货物运到上海后,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将货物运到上海算交付吗?适用《合同法》第66条吗?

律师解答
梁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果符合上述规定,即可认定为交付。根据第66条,如果对反悔,你可以将货物运回,并且要求赔偿。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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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回复时间:2015-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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