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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诉讼时效后,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名应否偿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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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bigcity
[安徽合肥市]
[银行保险]
发表时间:2013-6-28 14:48:37

我在某乡信用社贷款5000元,借款期限为半年。此后,信用社一直没有向其催要。三年后信用社向我催收贷款时,高某在催收贷款通知单上签名但拒绝支付贷款。问一下我是否影单还贷呀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应当偿还贷款。信用社向你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你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因此,信用社要求你偿还所欠贷款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你还要承担相应的贷款利息。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完成后债务人取得拒绝履行债务的抗辩权,如果债务人自动履行,则视为其放弃此抗辩权,履行有效。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所以你有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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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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