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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房子年底到期,接下去的时间能转租给别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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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wohaoaini的牛
[浙江杭州市]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3-8-15 10:29:08

我们的房子在今年12月底到期,想转让给别人但房东不答应,说即使在这五个月我们转给别人了,但一到年底他可以把人撵走,或者是他只退给我们这五个月的房租。这让我们很为难。在这也住得有十年了还有房子装修业花的有2000,我不能啥的没的吧,请问我该怎么做?急求回答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第一,如果未经房东同意,你将房子转租给第三人,房东可以确认你们的合同无效。如果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时间超过今年十二月,你和第三人的转租合同因超过租赁期而当然无效。第二点,装修费用未经房东同意,房东不负有补偿义务,如果经过房东同意,装修的东西可以带走,不能带走或者不宜带走的东西,根据装修时的约定进行,没有约定房东可以轻微补偿或者不予补偿。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注意:1.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擅自装修、扩建的,出租人对承租人均无补偿义务。2、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对于尚未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承租人有权取回,但因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分别以下情形做不同处理:(1)租赁期间届满时: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无补偿的义务。 (2)租赁合同被解除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①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补偿。②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租人无权请求出租人补偿。③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双方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损失。④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原因导致和解除的,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合理分担。(3)租赁合同无效的,对于构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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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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