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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弟弟是精神病,我自己把他的房子卖掉了,现在其他兄妹要我收回房子,但买的人不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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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上海市辖区]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2 15:53:19

您好!我弟患有精神病,长期住院,我是他的监护人。今年4月,在未征得我弟同意和其他兄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我弟名下的一套动迁房产(尚未取得房产证)通过房产中介签订合同卖给别人,且别人已将房款一次性全部付清给我。而我也把房屋钥匙交给别人,且别人也已经开始对房屋进行装饰了。现其他兄妹发现我的错误后,要求我将房款全部退回别人,并要求我将我弟的动迁房屋收回。现在别人不要钱,也不肯退房。请问:我与别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我能收回我弟的房屋吗?我该怎么办?谢谢!

律师解答
梁军律师
[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您作为您弟弟的监护人只能管理和保护您弟弟的财产,如果不是为了您弟弟的利益,您无权处分您弟弟的财产。虽然您是无权处分人,但如果对方在购买的时候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购买人可以善意取得该房产,您无权收回房屋。但是买房所得价款,只能用于您弟弟的日常开销。由于您x随意处分您弟弟的财产,其他兄妹可以向法院提出更换监护人的请求。如果您还想建议与您的兄妹好好协商处理此事。

 《民法通则》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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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
回复时间:201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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