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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的工程计量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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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西防城港市]
[合同纠纷]
发表时间:2015-12-11 18:19:36

其中一条合同条款如下, 工程计量 按施工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计量,按实际有效工程量计算,但不得超出项目部核定甲方的最终工程量。乙方必须持有甲方指定的人员签字工程量作为计量依据,除此之外的任何证明,收条,欠条,信函等文件资料都不得作为结算及付款依据, 问题是:我是乙方,在签定合同时,甲方没有告知乙方项目部核定的最终工程量是多少,(现在刚得知是18万方),但是现在乙方施工工程量已经超出了,乙方实际施工量是24万方。 超出的那6万方甲方说不给工程款,乙方应该怎么办?如起诉至法院,乙方胜诉几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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