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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签订了《商铺租赁合同》自2013年8月至2018年8月五年的合同,到目前为止以履行二年了,第一年按合同要求按月计算按季交纳,提前十天交纳。无违约。自第二年2014年8月份开始到现在近一年了,因找不到房东没有交房租。请问,房东不收房租是否为违约。民法通则136条,(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时效期为一年,过了这一年房东在主张权力要房租是否就超过了诉讼时效?并不是不想付房租是我租赁的商铺遇到好多事情都需要房东配合解决的,但房东就是不出面,当然也找不到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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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过诉讼时效,双方还在合同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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