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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关于欠条申请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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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江苏苏州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4-6-5 13:58:36

你好,我今年5月1号把我自有的一台挖机卖个一个朋友,我们说好了价格。他说年底前把钱给清楚,他给我写了个61万的欠条。但是现在他做生意亏本了,我担心他还不上钱,能不能现在到法院起诉他,叫法院把他房子保护起来,免得他把房子偷偷卖了 还有就是他过年还不上的话,他的房子能不能拍卖? 请给我回答 谢谢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朋友欠你61万,他因生意亏本,你担心其无法还款的话,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相当的抵押或者保证,以确保你的债权能够得到完全的清偿。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执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法院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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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诉
执业机构: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6-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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