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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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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郑州市]
[经济纠纷]
发表时间:2015-5-6 13:44:21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构成条件一般有以下五点:1、必须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建设工程价款。《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施工合同中的施工项目,既包括新建,也包括扩建、改建、修缮等项目。如果承包人在订立总承包合同后,再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的,仅仅是总承包人享有优先权,分包人、转包人不享有优先权。2、必须是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凡是没有竣工,或者是虽已竣工但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其承包人不能享有优先权。但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发包人不对工程进行决算的,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在此限。3、必须是为建设工程实际支出的劳务报酬、材料款等费用。建设工程价款,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第5条的规定,包括“成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酬金)和税金”三部分。这三部分费用构成一个工程的总造价,均享有优先权,不得从中剔除任何一个部分不优先受偿。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利息等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不享有优先受偿权。4、必须是经承包人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建设工程价款。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金额等支付工程款,必须经承包人口头或书面通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后,发包人逾期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对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才享有优先受偿权。5、必须是允许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所建设的工程必须不是依法不宜处分、拍卖的工程,否则,该工程不能成为优先受偿权的标的物,如学校、图书馆、幼儿园、纪念馆、广场、医院等社会公益设施,铁路、公路、桥梁、车站、港口、机场等基础设施,军事设施以及国家机关办公大楼等。如果还有其他方面的法律问题,欢饮咨询云法律网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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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上海知者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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