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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律师和被告不认识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过字,他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他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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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辽宁沈阳市]
[刑事诉讼]
发表时间:2015-8-7 11:08:41

一名律师作为被告的法律特别代理授权人,全权代理被告在法庭上回答法官的提问,被告败诉。后来被告找到了这家律师事务所和这名律师,向他说明了事实真相,这名律师出于内心有愧,说出了真情,并写出了书面证实材料,他说:他是一个开发商为被告聘请的委托人,按开发商的指示参加的法院庭审,和被告不认识,也没有联系过,被告本人也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上签过字。很明显,这是一件非法的审判结果。我要问这名律师是不是失职,他给被告带来了巨大经济损失,他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这个错案如何改正?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能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建议立即报警处理。你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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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浙江政法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7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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