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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和一个女孩谈恋爱,前期女孩不同意发生关系,男方有点威胁强迫,结果未遂,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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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刘群
[北京市辖区]
[取保候审]
发表时间:2015-8-28 11:22:14

弟弟和一个女孩谈恋爱,前期女孩不同意发生关系,男方有点威胁强迫,结果未遂,两人继续交往,后期经女方同意后同居了,不知道什么原因,两人关系闹掰了,女方打110报警称男方实施了强奸,警方以强奸罪名抓捕,现被捕在通州分局看守所拘留,等待审理,请问目前这个情况会有一个怎样的判刑结果,有什么办法可以把被告人保释出来?

律师解答
[上海上海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如有疑问,可来电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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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执业机构:上海磊天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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