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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王某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无受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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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广东广州市]
[刑事自诉]
发表时间:2014-3-3 14:38:29

王某是建筑工程师,又是价格评估师,其所在评估单位为张老板进行房地产评估。评估过程中,张老板以礼品袋为包装,送王某金钱。评估项目结束后,王某致电话张老板,归还金钱,张老板不同意,坚决说表示感谢赠与王某。不久后,张老板另一处承包地被占用发生纠纷,张老板委托王某,进行技术咨询。二人签订了委托合同,以曾经赠与的金钱为定金,王某对场地进行了勘查,并以建筑工程师的身份写了技术报告,张老板结清了所有费用,二人签署了技术报告交接协议,并写明了劳务费具体金额。王某的行为是否受贿,是否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

律师解答
[浙江浙江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王某没有为张某谋取利益,则不构成受贿罪。如果王某为张某谋取了利益,不管该利益是正当还是不正当,都应当按照受贿罪处罚。需要注意的是,王某在事业单位工作,如果属于公职,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犯罪主体要件;如果不是公职,则不构成受贿罪,可能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受贿罪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或者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职权”是指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与职务有关”,是指虽然不是直接利用职权,但利用了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国家工作人员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的,应以受贿论处。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收受财物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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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刑法》和受贿罪相关司法解释
执业机构: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3-3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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