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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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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dfg21424
[天津静海县]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3-7-23 9:06:47

本来我们我们公司已经跟一家公司谈生意谈得差不多了,就差签合同一步,中间出来另一家公司,要跟我们公司谈生意,说是出价更高,付款更及时,我们当时就相信了,于是中断与前一家公司的谈判,结果等到快要与第二家公司谈成的时候,他们借故退出了,因为货已经过了季节,我们损失了上百万,现在我才知道第二家公司是故意打压竞争对手假意与我们磋商,其实他们根本就没有打算买我们的货,他们如此不如责任,我们能起诉吗?

律师解答
[四川达川地区]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可以起诉。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拖延时间,浪费对方商业机会,给对方造成损失,有证据证明的,可以依法追究其缔约过失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责任发生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与违约责任的核心区别;2.当事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3.受害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形式如:A无合资谈判经验,为获取谈判经验,在根本无谈判诚意的情况下,邀请富有谈判经验的B进行谈判,B为此组织谈判组织,准备谈判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和章程等书面文件,并与A进行二次磋商,A在认为其获得B谈判知识和相关法律文件后,宣布终止谈判,A为此应承担给B造成损失的缔约过失责任。所以,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对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先合同义务,给你造成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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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北京循义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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