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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保管合同,保管员管理不力,应当承当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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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3tgerstg
[河南郑州市]
[合同审查]
发表时间:2013-1-17 17:20:33

2011年8月,包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张某负责保管包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包某支付保管费用550元。6个月后,包某另有一批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张某协商,张某同意一并保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张某因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出现降雨,因张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坏。包某得知此事,起诉张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济损失2000元。张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包某保管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问: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为什么?

律师解答
吴燕律师
[浙江杭州市]
你好!云法律网民商法专业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无论是有偿保管,还是无偿保管,保管人都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某在为包某无偿保管动物饲料的同时也为其有偿保管了一批机电设备,在保管物品的库房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的情况下,导致保管物的浸坏,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过失,所以张某应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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