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电话:0571-8742 5686(09:00-17:00)
咨询时间:星期六至星期天
电话:159 9016 1236(09:00-17:00)
咨询QQ:1556280687
咨询时间:
09:00-17:00
2011年8月,包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保管合同,约定张某负责保管包某的一批机电设备,期限为1年,包某支付保管费用550元。6个月后,包某另有一批动物饲料需要存放,经与张某协商,张某同意一并保管,但该批饲料不必另支付保管费用。事后,张某因外出旅游,忽视了自己保管物品的库房需要维修。后出现降雨,因张某保管物品的库房顶棚出现漏洞而未加修复,导致雨水将库房内存放的大部分动物饲料浸坏。包某得知此事,起诉张某赔偿保管饲料不利的经济损失2000元。张某称,饲料是我无偿为包某保管的,不在有偿保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故不应负赔偿责任。 问:张某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呢,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