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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熟人欠我三千元说会还但一直拖着没还有办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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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234234fgheb
[云南昆明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7-27 11:34:46

别人回家在车站遇到点麻烦,打电话说要我借他3000块钱,我毫不犹豫用银行自动取款机转了3000块钱,留有转账凭条,管他要说是没钱,还管我要了卡号,说自己想办法筹钱,结果都十来天啦,还联系不上,我该怎么办,我7月份才从学校毕业,攒点钱也不容易,真的很烦!!!!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才刚从学校毕业,如果你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不错,可以再跟对方协商,宽限几日,让债务人向家人或其他人想办法,将你的钱还给你,能协商还钱最好。如果不行,你可以向法院起诉,即使没有证据证明债务人向你借款,也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其返还。你需要将转账凭条和你们的往来信息保存好。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担保法》的规定执行。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债务人到期不偿还借款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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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合同法》
执业机构:浙江扬理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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