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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高龄雇员不适合再工作我公司想告知其家属告知书怎么写?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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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南偃师市]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9-2 10:12:19

本公司是以种植蔬果为主的农庄,现有一些年近70岁的老人在本公司农田里务农。本公司认为他们年纪太大,不适合在本公司工作,经过多次沟通,双方意见未统一。无奈之下,我公司打算写一份给其子女的告知书,不知道该告知书应该怎么写?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可以认为年龄六十岁以上的,与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构成劳务关系,根据双方的约定承担义务。雇用年龄大的劳工风险更高,你可以与劳工本人和其近亲属同时签订风险承担协议,就报酬和可能存在的风险问题进行明确约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司法解释(三)》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这表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划分以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为标准,同时也否定了以“超过退休年龄”来确定劳动关系的观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如果双方不存在协商订立契约的意思表示、没有书面协议,也不存在口头约定,而是根据章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应当认为是劳动关系而不是劳务关系。第二,主体不同。劳动关系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管理和被管理,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是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一种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付报酬的稳定关系;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情况,劳务方只要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即可,另一方无权作出额外要求。第三,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四,两者关系的稳定性不同。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关系较为稳定、长久,反映的是一种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劳动对象之间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体现的是一种即时清结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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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9-2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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