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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死亡的,适用关于公务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你可以向当地政府部门咨询,政府会依法对死者家属进行抚恤慰问。2007年《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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