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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遗嘱,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死后的财产预先做出处分。公民立遗嘱是依法处分个人合法所有的个人财产的民事行为,所以,有效遗嘱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 1、立遗嘱人必须具有立遗嘱能力。2、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3、遗嘱处分的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处分其他财产无效。4、遗嘱中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5、遗嘱中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至于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没有规定的格式。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如果老人不识字需要代笔,那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其中一人代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 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第三十八条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无效。
《继承法》第二十条明确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
第二十八条 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第十七条第三款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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