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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赡养协议并未履行,协议人是否有权利强占遗产?(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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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甘肃兰州市]
[继承问题]
发表时间:2014-5-5 20:16:01

王杰和妻子康子欣结为夫妻(康子欣带着一个儿子齐国,康子欣的亲生儿子,但不是王杰的亲生儿),结婚后,王杰与康子欣并未生下儿女,养子齐国不会为人处世,处处惹是生非。王杰康子欣见齐国整天无所事事,担心齐国不会给自己养老送终,便打算与同族王根渡早年间达成协议:将齐国大女儿齐丹(自小在王杰与康子欣身边长大)与王根渡大儿子王贵明订成夫妻,给王杰和康子欣二老养老送终,等二老百年之后,二老财产归王贵明与齐丹共有,如果一方违约,则财产归另一方。齐丹那时年龄小,不知道这其中的关系,便答应了这门亲事。几年后王杰与康子欣夫妇为王贵明与齐丹举行婚礼(并没有领结婚证,属于包办婚姻),后又加之齐国不同意此事,王贵明带着齐丹出门打工,王贵明到处寻花问柳,齐丹一气之下一走了之,在外面嫁人结婚。违约了。 王贵明回家后,又结婚生子。王贵明结婚后由于没有地方住,便强硬地将王杰与康子欣现有五间坐北朝南主房拆除,自己又翻修居住在里面,而把王杰与康子欣逼到东厢房里面,以此同时,又强迫霸占王杰与康子欣土地8.5亩,王贵明从接手王杰的土地算起,每年收成都归王贵明个人所有,并没有照顾王杰与康子欣的生活。王杰与康子欣一直依靠政府“五保”政策给的救济款生活,并没有履行当初达成的协议,给王杰与康子欣养老送终。 2011年王杰老人去世,而妻子康子欣还健在,依旧依靠政府“五保”维持收入,王贵明并没有履行当初的协议,给王杰养老送终,而只是将王杰老人安葬。2013年由于灾后重建,王贵明想修西厢房(这房子里面装的是康子欣的杂物),强迫康子欣腾出西厢房,康子欣说这是王杰留给她的地方,她不能让王贵明修房。王贵明开始出言谩骂康子欣老人,还扬言不管康子欣同意不同意,他都要修西厢房。现在西厢房已经被王贵明拆除,准备打地基修房,同时王贵明扬言称八月份将修东厢房,这样房子一旦他修起来,康子欣老人就无家可归了。 因齐丹与王贵明并没有结婚,所以他们当初立的协议无效;又因协议无效,王贵明强行修建房屋自己居住,强行种植王杰与康子欣土地,没有给王杰康子欣夫妻养老,只是在2013年王杰去世后,将其埋葬,现在又想霸占王杰留给康子欣的西厢房和东厢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与继承法:因当初协议无效,王贵明是否该归还康子欣土地,以及十几年土地收入折合人民币款项?是否将王贵明现在占有的王杰康子欣的五间坐北朝南的主房归还康子欣?王贵明现在想修建西厢房此举是否违法?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你所说的情况,下面逐一分析作答:1、遗赠抚养协议来看,协议内容有不合法之处,且该协议双方也并未真实履行,王贵明无权要求获得二老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对于强占的土地房屋,康老有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王贵明并未履行相关协议,因此对于土地、房屋及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康老都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3、王贵明修房的行为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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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继承法
执业机构:浙江海之星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6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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