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对于你所说的情况,下面逐一分析作答:1、遗赠抚养协议来看,协议内容有不合法之处,且该协议双方也并未真实履行,王贵明无权要求获得二老财产。《继承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应当注意的是:(1)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应将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赠送给扶养人。(2)扶养人或集体组织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偿还扶养人或集体组织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2、对于强占的土地房屋,康老有权利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王贵明并未履行相关协议,因此对于土地、房屋及因此而取得的利益,康老都有权要求予以返还。 3、王贵明修房的行为应当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我国《物权法》规定: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最后,建议双方协商解决问题,协商不成,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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