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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9日,小李因家中有事,急需大量现金,因此,向民间借贷人小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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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河北石家庄市]
[债务纠纷]
发表时间:2013-8-29 14:25:02

2011年6月9日,小李因家中有事,急需大量现金,因此,向民间借贷人小王借款10万元,签订了借款合同并由我朋友小赵进行担保,利息是3万,还款期限为一年,即2012年6月9日。2012年6月15日,我朋友小赵被小王起诉到法院,要求他还款本金加利息,共计13万元。请问我朋友有偿还的义务吗?合同的利息合法吗?

律师解答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小王可以只起诉你朋友(担保人),也可以将债务人(小李)和担保人(你朋友小赵)列为共同被告;仅仅起诉你朋友的,法院可以将小李列为共同被告人。如果是一般保证,则小王只有在依法向法院起诉小李而债权无法全部实现时才能要求你朋友承担担保责任。另外,本案中的利息明显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所以你朋友不必偿还超出的部分。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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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担保法》和贷款利率方面的法律法规
执业机构: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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