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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用言语激怒别人,对方动手打我,被我打倒伤,他的损失我需要赔偿不,属于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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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3tgerstg
[黑龙江动力区]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3-6-19 10:53:12

我之前看到一个仇人在街上,便用很难听的话骂他,他气不过便打我,我还手把他打倒到地,现在他要求我赔偿医疗费,我应该不用进行赔偿吧?

律师解答
马冰律师
[浙江杭州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你需要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受害人打你并非无缘无故,而是因你对他进行辱骂,可见你是有过错的。另外,你说受害人是你的仇人,只能表明你们之间有过节,你可以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不能对他进行辱骂,所以在他对你进行殴打时你还手并不能算作正当防卫,你需要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本律师认为你可能需要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只有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第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第三、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防卫,而不能对无关的第三者实施;第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能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侵害),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你的行为属于防卫挑拨,即行为人故意挑逗对方,使对方对自己进行不法侵害,接着借口加害于对方。又《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行为侵害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责任构成包括以下四个要件:一是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人身权的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以公民人身权为侵害客体的作为或者不作为。二是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一定的行为致使权利主体财产权、人身权受到侵犯,并造成财产利益和非财产利益的减少或者灭失的客观事实。三是因果关系。作为构成侵害公民生命权、健康权的民事责任要件的因果关系,就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的前因后果的联系,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这种因果关系,说明损害是由违法行为所引起的,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四是主观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状态。你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的构成要件,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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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侵权责任法》《刑法》
执业机构:浙江新台州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
回复时间:201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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