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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道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鱼塘,有人跌落溺水身亡,责任该如何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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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423543wewr
[辽宁沈阳市]
[人身伤害]
发表时间:2013-8-21 10:13:57

在村道没有任何防护措施的鱼塘,有人跌落溺水身亡,责任该如何分担?是由鱼塘管理方负全责吗?死者自己有没有过错?这种事情可以起诉吗?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鱼塘的管理方和村委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或者醉酒后溺水的,受害人的监护人或者受害人自己也有部分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也规定:“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本律师认为:作为村道池塘,管理方或者村委会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加装安全防护措施,没有采取上述措施而导致伤亡事件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法理,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为:一、违法行为。即自然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违反法律规定,从而给被侵权人以及社会造成损害的行为。违法行为有两种形式:一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凡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而作为,便是作为的违法行为。例如,法律禁止侵害公共财产,行为人违反这一规定损害下公共财产,就是作为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二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违法,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法律规定相悖,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1、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定义务,是对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的不履行。2、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3、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损害。上述三种违法方式,依据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形式违法,包括违反法定义务和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两种违法,在形式上就违反法律;二是实质违法,即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这种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法,但是在实质上是违法的。二、损害事实。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以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为前提,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根据。也就是说,赔偿责任只有在造成了实际损害的条件下,才能发生。如果仅有违法行为而无损害的结果,那么,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是无从产生的。损害事实又包括人身损害事实、精神损害事实、财产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原因和结果是唯物辩证法的一对基本范畴。这对范畴以及因果关系概念反映的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普遍形式之一。侵权民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件,就是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它指的是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果、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四、主观过错。主观过错,是指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对于损害后果的主观心理状态。过错分为两种基本形态,即故意和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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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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