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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在线咨询]

2012年6月29日,我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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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harry_2
[江西南昌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3-7-30 14:04:51

2012年6月29日,我公司与某财产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交强险)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商业险),商业险投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员、乘客)。我公司将车借给王某驾驶。2013年1月,王某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将李某撞伤。事故发生后,李某为伤者进行了积极的治疗,并为此先行垫付了各种费用共计十六万余元。我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遭到拒绝,理由为:商业险合同特别约定,人员伤亡事故中医药费赔付标准按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确定。因此对于超医保范围的用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问一下,我公司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浙江绍兴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如果保险公司未履行说明义务,则可以要求其承担剩余的医药费用。如果尽到说明义务,则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免除自己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应尽到说明义务,未进行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也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确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如果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那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将形同虚设,使投保人无法转移风险,也将势必影响整个社会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从而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所以本问题中如果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未尽到说明义务,则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乙类药自费部分以及丙类药的医药费应由财产保险公司承担。退一步讲,保险公司对于抢救过程中使用的丙类药应予全额理赔,对于住院期间的丙类药按照丙类药可以替代的可报销药品的价格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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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保险法》
执业机构: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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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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