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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奶奶在9月26交通事故去世,生活照料费等有多少可以索赔?我们大概能得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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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chendingyou
[浙江杭州市]
[交通事故]
发表时间:2016-11-2 16:55:10

律师: 您好,我奶奶在9月26交通事故去世,在高速公路上被正常行驶的货车撞到。基本情况如下。 1. 1941年2月13日出生, 2016年9月26去世。 2. 农村户口。 3. 抢救费:2000-3000元,有医院发票。 当天就抢救无效死亡了。 4.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判对方没有采取避让措施,负有 “次要责任”,并且10月31日已经取走认定书。 现在对方的意思是,只愿意赔偿11-12万,全部由保险公司赔偿,他们公司不承担任何费用,保险公司赔多少就是多少,如果我们不同意可以起诉他们。 我想问一下, 1. 如果我们到法院起诉他们,胜诉的概率大不大 2. 我们如果官司打赢了,按照国家的标准来算,丧葬费,遗属困难补助金,精神补偿费,抢救医疗费,家属误工费,遗属(爷爷)生活照料费等有多少可以索赔?我们大概能得到多少?

律师解答
[广东广东省]

您好,云法律专业交通人损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警方已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你们按责任认定书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赔偿问题也可以让交警帮你调解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细则或者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我们帮你归纳后一般从这六方面去计算:1、医疗费;2、交通费;3、住宿费;4、丧葬费;5、死亡赔偿金;6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精神抚慰金:5万—10万元(这是杭州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

 你按这标准计算,然后按主次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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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业机构: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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