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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关于落实节育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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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游客
[浙江温州市]
[行政处罚]
发表时间:2014-5-16 13:23:18

请问最新实施的,浙江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因违反本条例规定,超生一胎,现计生管理部门,要求必须使行长期绝育手术结扎手术,请问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依个人身体体制可以选择性,选择现有其它长期避孕措施吗?????

律师解答
刘芳律师
[甘肃甘肃省]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婚姻家庭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计划生育政策是我国基本国策,作为公民应当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接受相关的避孕措施,如身体确有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手术的,可以提供证明,申请相关部门批准,选择其他避孕措施,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减少和终止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不符合法定条件多生一胎及多生一胎以上的育龄夫妻,应当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指导下,落实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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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计划生育法
执业机构:甘肃经邦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4-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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