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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自行提审。当然,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审判确有错误的,可以决定再审,因此,立案可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也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如有疑问,可以来电详询。《最高院关于行政案件再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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