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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根据合同具体约定确定,只要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过户手续,就不属于违约,至于办理过户的具体时间,双方可以协商。你们先约定是10月15日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双方协商变更为10月20日,这些都是约定的结果,不违反合同,所以卖方以此为由毁约,意图单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属于违约行为,你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合同中如果约定的是有没收和双倍返还功能的“定金”则依照定金罚则处理,如果没有约定“定金”,则根据合同其他违约条款或者实际损失赔偿。根据《合同法》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的,购房者有两种选择:第一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出卖人不同意继续履行,买房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能够继续履行的合同,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首选承担责任方式就是继续履行。为了稳妥的维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时应及时保全争议房屋,“逼其就范”,最终将房屋买到手,如果此过程造成买房人其他损失的,或者合同中还有违约责任条款的,买房人还可以要求卖房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第二种,依合同约定要求卖房人承担违约金或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卖房人损失的责任,这种适合买房人也不想继续买房或房屋已过户到第三人的名下,因为卖房人的违约,买房人顺水推舟,要求其承担责任,同意解除合同。以上两种方式,都会对卖房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卖房人在出卖房屋时应审慎签约。合同一旦签字生效后,对双方就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按约定履行合同,一方违约后,对方就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追究其他违约责任。因此,无论是买房人还是卖房人在签合同前应慎重考虑,合同签订后应诚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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