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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民事纠纷,并非公安的管辖范围,建议您还是协商处理此事,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对方因为避让孩子而受伤是不会存在太大的过错的,主要还是孩子的家长没有尽到看护的责任,主要责任在您这边。至于超市,没有尽到相应的安保责任,仅是承担的是相应的补充责任,一般就是您方有足够的钱来支付赔偿超市就不再承担,若是您方不够则剩下的有超市承担。如果一万五的赔偿额畸高,您方可以仅协商处理,对方若是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会按照实际情况判赔偿的数目。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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