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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共利益进行土地征收是否需要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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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3458976
[陕西麟游县]
[其他问题]
发表时间:2013-7-13 9:21:02

我是陕西农村的,现在镇政府说要搞民生工程,要将我家的承包地征收,我们家一共也就五亩地,已经被征收了两亩,还征收了一些村集体自留地,都没有给钱,我们去镇政府讨说法,他们说是因为公共利益需要,不需要付征收补偿,是这样吗?有这规定吗?谢谢律师。

律师解答
[安徽安庆市]

您好,云法律网专业民商法律师为您解答如下:


    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是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所以镇政府的做法是违法的,另外,如果不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就不得征收土地。你如果不服政府的土地征收决定,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行政征地补偿具有以下特征:(1)补偿的主体是国家,义务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它行政主体。这就使得行政补偿区别于其他主体的补偿。(2)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须是国家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的行为。这使得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相区别。(3)能够引起行政补偿发生的,必须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使得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4)补偿的范围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所遭受的特别损失。只要是损失了合法的权益(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权益),就应予以补偿,不限于目前国家行政赔偿中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范围。可见,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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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执业机构:安徽省文征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201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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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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